6 机电设备系统
6.1 供电系统
6.1.2 当系统中的设备和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装置应可靠,切除故障;自动装置应根据情况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并可限制某些设备用电。
6.1.3 供电系统注入公共电网系统的谐波含量值,不应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范围。
6.1.4 电力监控系统可以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中,但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和要求不能降低。
6.1.7 两个安全出口宜分散设置在变配电所(或配电装置室)的两端,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6.1.8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火灾时减少有害烟气对身体的伤害,并保证重要负荷(如消防设备等)的供电以及节能环保和安全要求。
6.1.9 本条规定了接触网的基本要求。接触网包括架空接触网和接触轨。
6.1.10 本条规定了牵引回流和杂散电流防护的基本要求。主要是为了减少直流杂散电流泄漏,并防止结构主体钢筋因杂散电流腐蚀而产生安全隐患,同时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其他市政金属管线的安全。
6.1.11 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对通信、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的应急照明的电源保障要求。
2 是落实国家节能政策,照明要采用节能灯具。
3 是为了保证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