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3-2022 建标库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坚持以节约土地、节约资源、减少能耗为基本原则。对节能应统一规划,各系统间应协调配合,在满足相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系统和设备自身的能量损耗。线路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及起讫点、车辆基地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应依据线网规划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优化项目选址选线方案、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振动以及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城市规划,尽量选择沿城市既有交通干线或规划交通干线敷设,与已有敏感建筑物之间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线路穿越城市建成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时,应当采用地下线敷设方式;穿越城市建成区以外非环境敏感区时,可采用高架线或地面线的敷设方式。尽量通过控制地下线与振动敏感点的距离、加大隧道埋深、提高运营维护水平等,降低振动源强度,并根据减振量需要采取浮置板道床、减振扣件等轨道减振措施。

2.4.2  通过统筹布局,达到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要求,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2.4.3  本条强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设计中应采取环保措施。

2.4.4  本条强调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5  本条规定了确定项目环保和资源节约的操作要求。机电设备应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节能型的产品;对照明、自动扶梯、空调通风设备等实施智能控制;电缆布设应接近最短路径。

2.4.6  本条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作此规定。

2.4.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降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产生的环境影响。

2.4.8  本条参考了欧盟《能源终端利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2006/32/EC),规定了能源消耗计算基本指标。其他指标可以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建筑单位空间体积能耗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