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3-2022 建标库

2.2  规划

2.2.1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应明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衔接关系,以及规划控制的原则要求。

2.2.2  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分析应包括规划远期和远景年限,并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

    交通需求分析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基础和依据,数据要可靠。采用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是最低要求。远景客流预测结果的可信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远景人口、就业岗位的预测,目前远景人口预测的可信度较低,风险在于预测的远景人口在分布上超出了城市开发的边界范围,或城市预测的远景人口不符合人口增长的客观规律,这些情况在实际中都应该避免。

2.2.3  大运量系统线路选择地下和全封闭方式首先考虑的是运能需求。其他敷设和封闭方式选择,沿线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保护等都是考虑的因素。必要时应针对不同敷设方式条件下的方案进行比选。

    城市轨道交通普线按运量可划分为大运量和中运量两个层次。中运量系统可分为全封闭系统和部分封闭系统。在中心城区,大运量线路宜采用地下敷设为主,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高架线,为全封闭系统。中运量系统有选择,中运量全封闭系统线路宜采用高架敷设为主,对于寒冷地区、飓风频繁地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条件下可采用地下线;中运量部分封闭系统线路宜采用高架、地面敷设。

2.2.4  本条从城市交通一体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设施,并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2.2.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集成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项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管理评估。整体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也应与新建项目一样,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2.2.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预留规划建设用地会带来巨额拆迁费用。确定建设控制区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各项设施的选址用地范围,目的是预留与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条件,以减少拆迁工程、节约工程建设资金。

2.2.7  本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相邻地下空间的控制和引导要求,目的是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与相邻地下空间的协调和合理开发,同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促进城市集约节约发展。

2.2.8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城市单一民用工程的最大用电大户,其外部电源当作为城市电力设施规划的主要用户进行规划,避免未来再进行供电设施改造。此外,城市轨道交通多采用集中供电方案,建成区选址难度较大,既要有足够的用地条件,又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也需要尽早进行规划。

2.2.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首先是服从于客流运输的要求,其次具有引导城市空间发展、促进城市土地开发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与城市空间结构吻合,与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相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走廊串联城市重要客运枢纽和大型客流集散点,可极大提高车站服务人口、就业岗位的覆盖率。

    当始发站满载率过高时,相邻车站下车乘客少,上车非常困难,导致列车拥挤,舒适度很差。在城市规划阶段和接驳设施建设时应考虑对城市轨道交通始发站客流的冲击,城市轨道交通始发站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始发站设置位置、周边规划发展和系统运能。

2.2.10  本条在确定高峰小时客流最大断面平均车厢站席密度不大于6人/m2时,参考了国内部分城市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和做法。该指标可反映乘客乘车舒适度,提高其服务水平可吸引人们逐渐放弃个体机动车而转乘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出行,缓解城市交通供需压力,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绿色交通出行。

2.2.11  本条规定了车站要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应做好车站与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统一和协调。

2.2.12  车站出入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信信号设施、供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建设用地控制界线,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建城[2014]169号)的规定,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用地控制界线和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