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3-202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要求

2.1.1  本条是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必须从体系规划着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乘客需求之间的关系,这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工程建设和监管基本要求。

    网络体系规划是针对网络化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经体系化梳理、层次性分析和系统性归纳,提出需要在网络层面统筹规划与实施的内容,确立网络化管理架构体系,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以解决线路逐次建设时期,线路与网络之间协调问题,避免频繁升级或改造,实现网络化统筹建设、安全协同运行和高效管理,也有利于建设投资划分、审批和资产更新等管理。

2.1.2  本条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本的、统一的要求,统一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1435mm的轨距是标准化最基本和最关键的要求。

2.1.3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规则。正线运营线路均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运行方向为下行方向。

2.1.4  本条要求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根本目的——服务客流运输出发,按照运量、出行时间和舒适度,确定系统运能和服务水平;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

    服务水平主要体现在时效性、便捷性和舒适性等方面。车厢舒适度技术特征指标见表1。

    运行速度选择建议为,市区线:最高速度80km/h~100km/h(对应旅行速度35km/h~40km/h),市域快轨最高运行速度120km/h~160km/h(对应旅行速度,快线A大于65km/h、快线B为45km/h~60km/h)。

    从技术创新出发,不同车辆制式在满足运量、出行时间和服务水平的条件下,应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系统制式选型。

2.1.5  本条明确规定每条线路的工程设计年限分为初期、近期、远期。设计年限按规划的设计年度进行客流需求的预测,可确定建设规模。所以,采用设计年限有两个作用:一是对建设规模有阶段性的总量控制;二是有利于分期实施,保持项目规模和标准的整体性和有序发展。

    设计年限基准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期建设的线路应分期进行客流预测和确定设计年限的基准年;

    2  同期建设但分段通车的线路应以最晚通车运营段的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

    3  建成通车年晚于客流预测确定的基准年时,应补充进行客流预测。

2.1.6  本条规定是项目基本安全性能要求,包括运行速度的安全要求和关键安全速度指标。

    1  在实际运行中,使车辆速度发挥最佳效率,宜控制列车的实际最高运行速度与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接近。

    2  列车通过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或其他特殊地段应按规定的限速运行:①列车进站速度为列车头部进入有效站台端部时的运行速度,并在规定制动条件下,保证列车在限定站台范围的位置停车。②曲线限速应按曲线半径、轨道超高和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的数值确定,这是舒适度的标准要求。③道岔侧向通过速度主要受曲线半径(无超高)和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限制。④在车辆段内的列车运行速度,主要受车场内道岔侧向限速控制。

    3  列车越站通过站台时,应对行驶速度进行限制。对早期建设未设站台屏蔽门的线路,越站列车通过有效站台的速度不应大于40km/h,以保证站台上的乘客能够判断列车的运行状态,避免发生危险。站台设屏蔽门的线路,列车越站不停车通过站台的速度应该根据站台屏蔽门结构强度、车站形式、车辆及设备限界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越站列车不停车通过有效站台的运行速度不宜超过60km/h,如超过此速度,则应对站台屏蔽门的结构强度、限界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确定。

2.1.7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速度快、行车密度大,为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应在全封闭的线路条件下运行,并采取技术手段对列车进行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主要在地面运行,采用专用道或与地面交通混行,运行速度相对较低,存在大量平交道口,其运行方式与全封闭运行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允许通过司机瞭望来保证行车安全。

2.1.8  本条为项目基本安全要求,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2.1.9  本条为项目基本安全要求,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磁兼容的基本安全要求。

2.1.10  本条为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设置的基本准则,能使设备便于使用,发挥作用,且不会危及乘客的安全,也不会影响设备正常工作。

2.1.11  本条规定为基本安全要求。设备接地直接影响到设备安全使用及人身安全,必须予以重视。

2.1.12  本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气环境、照度、室内环境污染物等控制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这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规范完整性要求,可避免后期改造困难。

2.1.13  本条为基本安全功能要求,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在消防设施和乘客疏散及救援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2.1.14  本条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对和防范外部自然灾害应采取的措施。

2.1.15  本条是对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运用计算机控制运行的系统,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2.1.16  本条为项目基本功能要求。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要设置公共厕所,并应便于乘客使用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封闭或不封闭运行中低运量系统,如有轨电车,车站的设置简单,多为开敞形式,可不设公共厕所。

2.1.17  本条规定为项目基本功能要求。

2.1.18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对外界建(构)筑物影响的处理要求。

2.1.19  本条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1.20  本条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风险管控,并强调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覆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具体为:

    1  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建立工程安全风险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分级和安全风险评估;

    2  安全监测体系包括:安全风险监测、事故隐患辨识和工程风险警情报送;

    3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包括:工程风险和事故隐患技术处理措施、安全监测预警、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处置。

2.1.21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这是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必要措施,也是总结近年来发生外部施工和作业打穿地铁隧道以及施工作业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事件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不仅取决于系统内部因素,还与周边环境因素密切相关。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影响,确定安全保护区,尽可能减小外界因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影响。

2.1.22  本条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制定的条款。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增大,运营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作业不当会直接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损坏,影响和威胁运营安全。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2.1.23  本条要求借鉴了国际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法规。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敷设方式的多样性,地面线路、路堑等线路的出现,使得外界人、物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产生影响。公共安全保护区在公共安全方面按照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划定;还应当规划地质灾害保护区,规划防止空中异物或危害的空间保护区。在城市轨道交通的禁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表明禁止外界人和物进入的标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物理措施,防范外界人、物的进入。

2.1.24  本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风险管控保障措施要提前安排,要求在施工前确定关键节点的安全条件和风险管控程序。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的安全条件核查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开工的基本步骤。

2.1.25  在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开始前,必须检查站台、轨道和道岔几何尺寸以及轨行区安装的设备几何尺寸是否满足设计的设备限界和车辆限界要求;检查列车带电运行牵引供电系统带负荷运行的情况;检查信号联锁功能是否实现。

2.1.26  为保证安全运营,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载客运营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时间。

2.1.27  本条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维护,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措施,也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机构的基本责任要求。

2.1.28  本条规定了运营中维修、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工程技术条件。

2.1.29  城市轨道交通的主体结构、车辆以及各设备系统都有不同的设计工作年限,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爆炸等)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车辆、设备系统和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相应处理。

2.1.30  本条规定了车站出入口设置的要求。本条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查审批的内容。

    车站出入口的数量应满足客流出入的要求,相连通道、建筑和道路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不能阻碍客流出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出入也不应干扰道路功能。

2.1.31  本条是在总结现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经验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后工程改(扩)建受制于周边环境的限制,预留续建工程的实施条件是出于实际的需要。

2.1.32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1.33  本条规定了标志设置的要求。

    为了方便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保证车站正常运营秩序,车站内应设置导向和服务乘客的标志。事故疏散标志是在灾害情况下保证乘客安全疏散的必要设施。为了给乘客提供优质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对需要提供的信息服务进行了规定。

    建立全国统一的客运服务信息要求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行的基本要求。基础设施、设备条件要支持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包括乘客信息系统、运营管理条例、乘车常识等相关内容;全国统一的出行安全标志和客运服务标志;对乘客安全标志、客运服务标志的标准化要求,从而避免由于不同地方标志不同而引起的不便和混乱。本条属于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信息公开的要求。

2.1.34  在总结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本条,工程建设要与公共卫生管理的各项要求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