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信号系统
6.3.1 信号系统应具有行车指挥与列车运行监视、控制和安全防护功能及道岔、信号机、区段联锁功能,以及降级运用的能力。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应符合“故障一安全”原则。
6.3.2 线路全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配备列车自动防护系统;线路部分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列车运行安全防护应根据行车间隔、列车运行速度、线路封闭状态等运营条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3.3 城市轨道交通应配置行车指挥系统。行车指挥调度区段内的区间、车站应能实现集中监视。具有自动控制功能的行车指挥系统尚应具有人工控制功能。
6.3.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应满足行车密度、行车速度和行车交路等需求。当全封闭线路列车采用无安全防护功能的人工驾驶模式时,应有授权,并应对授权及相关操作予以表征。
6.3.5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应以实现列车停车为最高安全准则,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检测列车定位与距离,控制列车间隔;
2 监督列车运行速度,发送超速信息和实现列车超速防护;
3 监控列车车门、站台屏蔽门状态,并根据安全状况限制列车车门、站台屏蔽门开闭;
4 使用在车站站台或车控室设置的紧急停车按钮对车站区域范围内的列车实施紧急制动。
6.3.6 联锁设备应保证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联锁关系正确。当联锁条件不符时,不应开通进路。敌对进路必须相互照查,不应同时开通。
6.3.7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牵引、惰行、制动、区间停车和车站定点停车、车站通过及折返作业等控制功能。控制过程应满足控制精度、舒适度和节能等要求。
6.3.8 当列车配置列车自动防护设备、车内信号装置时,应以车内信号为主体信号;未配置时,应以地面信号为主体信号。当地面主体信号显示熄灭时,应视为禁止信号。
6.3.9 全自动运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自动运行系统建设应与线路、站场配置及运行管理模式相互协调。全自动运行系统应能实现信号、通信、防灾报警等机电系统设备及车辆的协同控制;
2 控制中心或车站有人值班室应能监控全自动运行列车的运行状态,应能实现列车停车及对车门、站台屏蔽门的应急控制。
6.3.10 当部分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设专用线路时,专用线路与城市道路的平交路口应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优先信号;当未设专用线路时,在平交路口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遵守道路交通信号。
6.3.11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有人驾驶系统的车辆基地,应设进出车辆基地的信号机;进出车辆基地的信号机、调车信号机应以显示禁止信号为定位;车辆基地信号系统、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列车进出车辆基地和在车辆基地内进行列车作业或调车作业的需求;
2 用于全自动运行系统的车辆基地,应根据全自动运行系统的功能和车辆基地内无人和有人驾驶区域的范围设置信号系统,配置相应设备;
3 车辆基地应纳入信号系统的监视范围;
4 试车线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及其布置应满足系统双向试车的需要。
6.3.12 信号系统设备应具有符合“故障一安全”原则的证明及相关说明。信号系统应满足国家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
6.3.13 在信号系统设备投入运用前,应编制技术性安全报告,内容应包括对功能的安全性要求、量化的安全目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