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通信系统
6.2.1 通信系统应安全、可靠,在正常情况下,应具备为运营管理、行车指挥、设备监控、防灾报警等传送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在非正常或紧急情况下,应能作为抢险救灾的通信手段。
6.2.2 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系统应满足通信各子系统和其他系统信息传输的要求;
2 无线通信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固定用户与列车司机、防灾人员、维修人员、公安人员等移动用户之间提供通信手段,应满足行车指挥及紧急抢险需要,并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存储及监测等功能;
3 视频监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列车运行、防灾救灾以及乘客疏导情况等视觉信息,应具备视频录像功能;
4 公务电话系统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各部门间进行公务通话及业务联系的需要,并应接入公用网络;公务电话系统设备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的交换能力;
5 专用电话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及车站、车辆基地的值班员提供调度通信;调度电话系统应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并应具备录音功能;
6 广播系统应满足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信息及提供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的需要,应能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且防灾广播优先级应高于行车广播;
7 时钟系统应为工作人员、乘客及相关系统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
6.2.3 通信电源应能实现集中监控管理,并应满足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供电要求;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通信接地系统应满足人身安全、通信设备安全及通信设备正常工作要求;通信系统应采取防雷措施。
6.2.4 地下车站及区间线路的通信电缆、光缆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防腐蚀、防鼠咬的防护层,并应符合杂散电流腐蚀防护要求。
6.2.5 当光缆引入室内时,应做绝缘接头,室内外金属护层及金属加强芯应断开,并应彼此绝缘。
6.2.6 防灾广播的功率传输线路不应与通信线缆或数据线缆共管或共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