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5.3.1 轨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能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应结合其他措施满足减振、降噪的要求。
5.3.2 钢轮钢轨系统钢轨的断面、轨底坡、硬度应与车轮踏面相匹配,安全性满足列车正常运行要求,并应对运行列车具有足够的支撑刚度和良好的导向作用。
5.3.3 钢轮钢轨系统正线段曲线超高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设置,最大超高应满足列车静止状态下的横向稳定要求,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4m/s2。车站内曲线超高不应超过15mm,未被平衡的横向加速度不应超过0.3m/s2。
5.3.4 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设在钢轮钢轨系统正线、配线及试车线、牵出线的车挡应能承受列车以25km/h速度撞击时的冲击荷载。
5.3.5 轨道道岔结构应安全可靠,道岔型号选择应与列车通过时的运行速度相适应。
5.3.6 无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
5.3.7 采用直流牵引供电并以走行轨组成回流网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回流网的纵向电阻;
2 回流走行轨与周围结构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
3 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供电区间设置分断点,应以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使回流走行轨在分断点处彼此隔离。
5.3.8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5.3.9 高架线路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地段及竖曲线与缓和曲线重叠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
5.3.10 路基工程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
5.3.11 路基工程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轨道线路,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且路桥或路隧交界处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