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1-2022 建标库

4  建筑室外场地

4.1  环境与场地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