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室外场地
4.1 环境与场地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