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高度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