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性能与措施
2.2.1 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2.2.2 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2.2.3 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
2.2.4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2.2.5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
2.2.6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