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基【本规定
【
,。
》2.1 《 功:能要求
《
》
2.1.1 】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 —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2 !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
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