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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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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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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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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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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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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 《。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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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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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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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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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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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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