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2.1?。 , 功能?要求
】。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
,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 2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2?.1.6 》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
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