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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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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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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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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2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3 ?。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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