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 2: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