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
2.—1 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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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
2》.1.5 》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 , 2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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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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