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
2《.1:.5 ?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 2 《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
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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