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2.:1 功能要—。求
—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2.1》.2 ?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
2.1.4 【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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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 2 —。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