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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
《
,2.1 》功能要求
】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2.1.2 【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 —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 ?。2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3 ?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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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