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
2.1 】功能:要求
《。
,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
,。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
《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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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 2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
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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