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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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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功能要求【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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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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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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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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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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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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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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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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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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