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辐射监测
9.0.1 尾矿库、尾渣库的辐射监测应包括尾矿库和尾渣库运行前、正常运行期间、事故状况下及退役整治后的放射性测量分析工作。
9.0.2 监测内容应主要包括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
9.0.3 尾矿库、尾渣库正常运行工况下的辐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监测介质、项目、周期等内容与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EJ 432的有关规定;
2 采样点的选择应根据尾矿库、尾渣库正常运行时气载和液态流出物可能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的程度确定,采样点的位置应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方或部位,并应反映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和环境质量状况。
9.0.4 尾矿库、尾渣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进行追踪采样测量分析。监测范围应为其污染区域;监测介质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9.0.3条的规定。
9.0.5 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测量分析方法应执行国家的监测分析方法。
9.0.6 辐射监测质量保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冶辐射防护规定》EJ 993和《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EJ 432的有关规定。
9.0.7 尾矿库、尾渣库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铀矿冶辐射环境质量评价规定》EJ 52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