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0-2009 建标库

8.2  尾渣库退役

8.2.1  尾渣库退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退役设计。退役的尾渣库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

    尾渣库退役设计应按本规范第8.1.1条进行。

8.2.2  退役整治后的尾渣库工程应有足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退役设计等别应与设计等别一致,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

8.2.3  尾渣坝或尾渣堆体退役应进行稳定性核算,其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1.11规定的数值。

    尾渣坝安全稳定计算所采用的物理力学指标应通过勘察实测确定。

8.2.4  退役尾渣库应设置永久性的、可靠的防止雨洪冲刷、挟运尾渣出库的防洪构筑物。

8.2.5  退役尾渣库的尾渣坝坡、表面或尾渣堆体坡面及顶面必须进行覆盖,覆盖层应有防止风雨侵蚀的工程措施。

8.2.6  退役的尾渣库经过最终整治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6的有关规定。

8.2.7  尾渣库退役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