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尾渣库退役
8.2.1 尾渣库退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退役设计。退役的尾渣库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
尾渣库退役设计应按本规范第8. 1.1条进行。
8.2.2 退役整治后的尾渣库工程应有足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退役设计等别应与设计等别一致,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
8.2.3 尾渣坝或尾渣堆体退役应进行稳定性核算,其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1.11规定的数值。
尾渣坝安全稳定计算所采用的物理力学指标应通过勘察实测确定。
8.2.4 退役尾渣库应设置永久性的、可靠的防止雨洪冲刷、挟运尾渣出库的防洪构筑物。
8.2.5 退役尾渣库的尾渣坝坡、表面或尾渣堆体坡面及顶面必须进行覆盖,覆盖层应有防止风雨侵蚀的工程措施。
8.2.6 退役的尾渣库经过最终整治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6的有关规定。
8.2.7 尾渣库退役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