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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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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1.》1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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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
《 《2 :。 同一场《地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 《3, , 对于?部分作业场地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地:宜采用混合照—明;
《
— :4 特《殊,条件下可采用单【。独的局部照明
【
3.1.!。2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
1 】 应设置正常照明
!
:
2 ! 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作业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地应设【置备用照明;—。
—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地应《设置安全照明;【
】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 : 3 有警卫任务!的场地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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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非工作时需【。要值:班的场地《应设置值班照明【
》
5— , 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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