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3.2.1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3.2.2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光源:
1 应选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及其他新型高效照明光源;
2 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3 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3.2.3 应急照明应选用快速点燃的光源。
3.2.4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地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2.5 照明设计时应按以下规定选择镇流器:
1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地,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3.2.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