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基础
5.7.1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基础型式应根据上部结构型式、荷载大小、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等因素确定。
5.7.2 基础设计应考虑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新建建(构)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埋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距离应根据原有建(构)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7.3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深度不宜小于0.5m;
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需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3 基础宜埋置在冻胀土以下;在冻胀土地基中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防冻害措施;
4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7.4 同一建(构)筑物不宜埋置在不同的土层上,同一建(构)筑物不宜采用两种以上基础形式。
5.7.5 地基基础设计时,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及其相应的抗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5.7.6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地下室箱体结构应按基本组合进行抗浮验算。对抗浮力有利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中的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5.7.7 当抗浮措施采用抗拔构件时,抗拔构件的强度验算应采用安全系数法确定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安全系数应取2.0。
5.7.8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基础除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计算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7.9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基础,其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宜大于0,当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小于0时,可采取偏心基础、锚杆基础或桩基础。
5.7.10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浅基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稳定性验算:
1 抗滑移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Fk——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计算的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kN),基本组合分项系数均为1.0;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kN);
μ——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体间的摩擦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
Vk——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计算的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水平力(kN),基本组合分项系数均为1.0。
2 抗倾覆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x1——Fk合力作用点与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m);
x2——Gk合力作用点与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m);
y——水平力作用点距基底的距离(m)。
5.7.11 当需要提高基础(或承台)的抗滑能力时,可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 设置刚性地坪,基础周围的回填土分层夯实;
2 基础底面下换土,换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
3 加大基础埋置深度或增设基底抗剪键;
4 设置基础连系梁。
5.7.12 当采用锚杆基础时,锚杆的受拉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锚杆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kN)(图5.7.12);
Rk——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宜由现场试验测定。
5.7.13 锚杆杆体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As——锚杆杆体的截面面积;
k——锚杆的抗拉安全系数,可取2.0;
fk——钢筋、钢绞线的抗拉强度标准值(kPa)。
5.7.14 锚杆与基础的连接应满足钢筋或钢绞线的锚固和构造要求。
5.7.15 锚杆基础下为较完整的中、微风化岩石时,锚杆基础应与基岩连成整体,基础嵌入基岩的深度不应小于500mm。
5.7.16 地下水、土对基础结构有腐蚀性时,应根据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7.1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复杂的软弱地基条件下的建(构)筑物;
2 按规定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构)筑物;
3 经过地基处理的建(构)筑物。
对于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