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83-2020 建标库

5.7  基础

5.7.1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基础型式应根据上部结构型式、荷载大小、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等因素确定。

5.7.2  基础设计应考虑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新建建(构)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埋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距离应根据原有建(构)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7.3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深度不宜小于0.5m;

    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需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3  基础宜埋置在冻胀土以下;在冻胀土地基中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防冻害措施;

    4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7.4  同一建(构)筑物不宜埋置在不同的土层上,同一建(构)筑物不宜采用两种以上基础形式。

5.7.5  地基基础设计时,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及其相应的抗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5.7.6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地下室箱体结构应按基本组合进行抗浮验算。对抗浮力有利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中的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5.7.7  当抗浮措施采用抗拔构件时,抗拔构件的强度验算应采用安全系数法确定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安全系数应取2.0。

5.7.8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基础除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计算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7.9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基础,其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宜大于0,当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小于0时,可采取偏心基础、锚杆基础或桩基础。

5.7.10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浅基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稳定性验算:

    1  抗滑移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Fk——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计算的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kN),基本组合分项系数均为1.0;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标准值(kN);

      μ——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体间的摩擦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

      Vk——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计算的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水平力(kN),基本组合分项系数均为1.0。

    2  抗倾覆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x1——Fk合力作用点与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m);

      x2——Gk合力作用点与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m);

      y——水平力作用点距基底的距离(m)。

5.7.11  当需要提高基础(或承台)的抗滑能力时,可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  设置刚性地坪,基础周围的回填土分层夯实;

    2  基础底面下换土,换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

    3  加大基础埋置深度或增设基底抗剪键;

    4  设置基础连系梁。

5.7.12  当采用锚杆基础时,锚杆的受拉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锚杆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kN)(图5.7.12);

      Rk——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宜由现场试验测定。

5.7.13  锚杆杆体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As——锚杆杆体的截面面积;

      k——锚杆的抗拉安全系数,可取2.0;

      fk——钢筋、钢绞线的抗拉强度标准值(kPa)。

5.7.14  锚杆与基础的连接应满足钢筋或钢绞线的锚固和构造要求。

5.7.15  锚杆基础下为较完整的中、微风化岩石时,锚杆基础应与基岩连成整体,基础嵌入基岩的深度不应小于500mm。

5.7.16  地下水、土对基础结构有腐蚀性时,应根据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7.1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复杂的软弱地基条件下的建(构)筑物;

    2  按规定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构)筑物;

    3  经过地基处理的建(构)筑物。

    对于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