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过负荷—保护
!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
,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
?
IB≤In≤【IZ ? — (6.3—.3-1)
】
I2≤1.4!。5,IZ: 】 (6.《3.3-《2)
《
式中—
【 IB!回路计算电流(【A);
】
?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
】 》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6【.3.4 》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 ,。 》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
》 《。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 1 】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
【 2 》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 ?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
》 ,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 — 2 ?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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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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