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 过负荷保护
!
,
《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
:
IB≤In】≤IZ 》 ? (》6.3?.3-?1)
—。
,。
,I2≤1.45I】Z — 《(6.3.3-【2)
式!中
《
》 ? : IB回路计—算电流?(A);《
:
,
,
】。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
:
》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
, 【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
《 1 】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
: 《 :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 《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
— , , 2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
》 《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
?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
,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
— ?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
!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