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 过负荷保护
【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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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n≤I?Z : 【 (:。6.3.3-—1)
【
,I2≤1.4—5IZ? 】 (:6.3.《3-2)
—
式中
】
:。
? ? IB—回路计算电流(A)!;
】 :。 :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
:
》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
!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 1 】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
—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
】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 》 2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 ?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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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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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 【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
】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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