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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过负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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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In≤《IZ 【 (6.3】.3-1《)
【I,2≤:1.45I》Z ! (6?。.3.3-2)【
?
式中
—
》 《 IB—回路计算电流(A】。);
?
?
,。
》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
?
】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
,
!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
— 《。 :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
》。 , ?。 ,。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
【 , ,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
! 2 —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
— 《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
— ,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
《 —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
—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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