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过负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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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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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In≤IZ ! ? (6.3—.3-?。1)
?
?
,
I2≤《1.45IZ 【 — , (6.3》.3-2)
【。
:
式中
—
,
》 IB】回,路计算电流(A)】。;
:
?
【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
】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
《 : ,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
?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
》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
?
? 《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 —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 — 2: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
】。。 , :。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
? 【4 :。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
》 《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
【 :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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