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 过负荷保护
!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
IB≤In≤I】Z, 】 (:6.3.3-1)
!
I2【≤,1.45《IZ ! (6.3.【3-2)
—。
式中
【
】 ? IB回路计算】电流(A);
!
,
? , , ,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
! :。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
【 , ,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
》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
】 《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
!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
— ? 2《 ,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
? :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
,
【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
!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 ,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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