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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短路保护
【
6.!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
6.2》.,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式(3》.2.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
《 ? : 2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
6.2.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
— 1 》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
《 ,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
【。。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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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 条!、第6.2.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6!.2.7 》下列:连接: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 《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
》 ? ? 2 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超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
! 3 测》量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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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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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 — : : 》 2)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
《 : 《2 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
【 3 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