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 短路保护》。
【
6.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
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2.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式(3.2!.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
? 【 2 ?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
《
6.2.》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
: 【1 :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 《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
,
】 3 》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
: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 条、《第6.2.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
6.2《.,7 下列连接—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 1 】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
!。 2 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超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 ? 3 【测量:回路
】6.2.《8, 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1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
》 【 1】。)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
》 》 【 2)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
《 : 2 !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
— , ? 3 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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