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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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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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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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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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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 —1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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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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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 ?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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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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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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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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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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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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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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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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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 2 】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 《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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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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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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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 《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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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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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 【。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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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Ⅱ)F?。ELV系统
】
》5.3.1》3 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条~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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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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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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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 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的试》验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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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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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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