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 , 《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       !  1 《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  — ,    《  2 《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  ?    《 ,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 :。        ! 3: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      !   ?        1!)地; — :  :  :。 ,       【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 ?   ?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 ?        !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     —  :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 《       【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 ?    《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 》    《 ,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 :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Ⅱ:)FELV系统 】 ? ?。。 5.3.》13 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条~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 】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 ?        】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 , 5.3—.15 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的试验电压》 , 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 》       【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 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