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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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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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 ?。 《1,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
《
》 : ,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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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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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
—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
— 《3,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
: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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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地;
《
— —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
【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
《
: 》 3 《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 :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
】 ?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
》 《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
: 》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
(Ⅱ)】。FELV系统
【。
《
5.3.13! 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条—~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
《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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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
》 ,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
,
5.3.15【 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的试验?电压
》
?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
—。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
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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