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
?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 1 【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
】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
!。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
!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
? —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
【 3》。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
【 , , 【 1)地;【。
】 — 【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
—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
》 3 】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
】 《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 】1 :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
:
】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
? — 2 ?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 《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
(Ⅱ!)FELV系统【
:
—5.3.13 【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条~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
》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
《 》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
5.3.1—5 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的试验电压
【
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
?
【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
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