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
: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 ,。 1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
》 ?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
? :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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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
【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 3 !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
,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
》 :。 《 】 1)?地;
《
】 【 《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
— !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
! ?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
?
》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
—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
《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
! ?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
:。
《 2 【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
《 ,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 ?。 ,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
(Ⅱ)【FELV系》统
】
,5.3.13 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或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条~?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
《 ?。 ,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
5.3.15【 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的试验电压
】
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
《
》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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