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
(Ⅰ)》一般规定《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 —1 : 采用Ⅱ类设备;】
《
: ?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
!4 :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R≤50/Ia ! ? ? (5.—2.5)
【。
式《中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Ⅱ】)TN系统》。
—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sI!a≤U0 — , 》。 (5.2—.8)?
》
式:中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
:
: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Z【L≤(50/U0】)Zs 】 (—5.2.10—)
:
》式中
】 《 ,。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B/R【E≤:50/(U》0-50) — 》 , ?(5.2.11【)
《
式《中
》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
《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
(Ⅲ》),TT系统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RA?Ia≤50V— , 《 》(5.2.1—5)
—
式?中
:
:
?。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
?
5.2《.16 》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 , ,。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
(Ⅳ)IT系统】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d≤50V—。 ? ,。 (【5,.2.19)
】
,
式中
】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
《。 ? 2》 ,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c【Ie≤(√3/【2)U0 【 ? : (5.2—。.24-《1)
【
? :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dIe≤(1【/2)U《0 《 》 (5.2.24!-2)?
》
式中
—
,。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