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Ⅰ!),一般:。规定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 【1 采用Ⅱ类设】备;
—
》 :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 — 3 《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 —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5,。0/Ia ! 》(5.2.》5,),
《
式中
》
:
,
: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Ⅱ)TN系统—
?
》5.2.7 —。。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sIa!≤U:0 【 (5.2】.8)
《
,
式中
【
,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
《 ,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
ZL≤—(50/U0—)Zs 《 , : 《 (5.2—.1:0,)
》。
式中
【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 2 》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B/R》E≤50《/(U0-50)】 【。 ,。 (5.2.1】1)
《
式》中
【 》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Ⅲ)TT系统—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R《AIa≤5》0V 《 — (5.2.【15)
【
式中
【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5.!2.16 》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Ⅳ)》IT系统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RAId≤5【0,V 】 (5.2.1!9)
—
,
式中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cI!e≤(√3》。/,2)U0 】 (5.!2.2?4-1)
】
《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dIe≤(1】/2)?。U0 【 》(5.2.24-】2)
?
式中
!
!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