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
(Ⅰ)一般!规定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
? , : : 1 采用Ⅱ类】设备;
】
, —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 ,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 , ?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R≤50/I【a,。 》 (5.2!.,5)
】式中
【
,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
?。
(Ⅱ)TN系统!
:
,
:。
:。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sI】a≤:。U0 》 , (5.!2.8)
—
式》中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
ZL≤—(50/U0)Z】s 《 : 《 (5.2》.1:0):
》
式中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B/》RE≤50/(U0!-50) 】 ? (5.2【。。.11)
【
:
式中
》
: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
: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Ⅲ,)TT?系统
《。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a《≤,50V 》 , 【(5:.2.1《5)
》
式中》
: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Ⅳ《)IT系统
—
?
: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d≤5《0V ? ,。 — (?5.2.19)
!
式中—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2 】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cIe【≤(√?3/2)U0— 】 (5.2.24!-1)
【
《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dIe≤《(1/2)》U0 ! (5.2【.24-2)
【
式中【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