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Ⅰ)一般规定—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 1》 采用Ⅱ类—设备;?
?
《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 ?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 ,。 ? 4 》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 ,。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 2 【。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3— ,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5】0/Ia 》 — ?(5:.2.5)
】
式中
【
— ,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
(Ⅱ)TN系】统
】
5:。.2.7 》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s:Ia:≤U0 《 : ,。 》。 ,(5.2.8)
!
式中
】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
,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
:
ZL《≤(:。50/U《0,)Zs !。 (5—.2.10)
】
式中
】
: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RB/《R,E≤5?0/(U0-—50)? 《 : 《(5.2.1—1)
式!中,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
(?Ⅲ)TT系统
【
,
,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a≤50V 】 【 (5.2.15!)
式中!
,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
?
:。5.2.16 【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
《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Ⅳ?。)IT?系统:。。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d《。。≤50V 》 》 (5.【2.19)》
—式,中
?
,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c?Ie≤?(√3/2)U0 ! 《 (5.2!。.2:4,-1)
!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d!Ie≤(1/2)U!0 】 (《。。5.2.24-【2)
式!。中
《
?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