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
?。
(Ⅰ)一般规!定
《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 1 采用Ⅱ【类设备?;
《
—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 《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
5》.2.2《 ,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50/】Ia 《 ? 《 (5?.2.5)
】
式中
—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Ⅱ!)TN系统
【
?
: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s】Ia:≤U0 《 【 (5.2.【8):
《
,
式中
!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1 !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
ZL【≤,(50/U0—)Zs 】 (5.2!.10)
】
式中
】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B/【R,E≤50《/(U0-50) ! !(5:.,2.11)》
—式中
—。
,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
(》Ⅲ)TT系》统
—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a≤50《V 《。 《 ?(5.2.15)】
》
式:中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
5.2.1【6 :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
5.》2.17 —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Ⅳ)IT系统
!
?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d≤》50V? 】 (5.2.1】9)
—
式中
【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
?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
【 :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
,
: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cIe≤(√3/】2,)U0 — (】5.2?.24?-1)
【
】。 2? ,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ZdIe≤(】1/2)U0 】。 ? 《 (5.2.24-!2)
《
?
式中
【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