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
,(Ⅰ)?一般规定
—。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 《1 采用Ⅱ—类设备?;
】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
—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
?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
《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
】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5,0/Ia 》 !。(5.2.5)
】
式中
】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
(Ⅱ)T【N系统
!
,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sIa≤!U0 】 (5.2】.8)?
:
?
式中?
?
? ,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
ZL≤(50/】U0)Zs 】 ? ,。 (5.—2,.10)
】
式中
【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2 【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B/RE≤50【。。/(U0-》50) 【 —(5.2《.11)
—
式中
!
》 ,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Ⅲ)TT系—统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a≤!50V ! ? (5.2.1【5)
式!中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
5.2.1【7, ,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
:
,
(Ⅳ)IT【系统: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d?≤50V 】。 , ,。。 (5.2】.19)
》
式中
】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
,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ZcIe≤(】√3/2)U0 ! 》 (5.2【.24-1》。。)
—
【。 2 《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dIe≤(1/2!)U0 ! ? (5.2》.24?-2)
【
式中
!
【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