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4-2011 建标库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5.2.1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保护》GB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  采用Ⅱ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5.2.4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2.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50/Ia          (5.2.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Ⅱ)TN系统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sIa≤U0          (5.2.8)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ZL≤(50/U0)Zs          (5.2.10)

式中: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B/RE≤50/(U0-50)          (5.2.11)

式中: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5.2.12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Ⅲ)TT系统

5.2.14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5.2.15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a≤50V          (5.2.15)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Ⅳ)IT系统

5.2.19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d≤50V          (5.2.19)

式中: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5.2.20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5.2.21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5.2.22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的规定。

表5.2.23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5.2.24IT系统的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cIe≤(√3/2)U0          (5.2.24-1)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dIe≤(1/2)U0          (5.2.24-2)

式中: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