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Ⅰ)一般规定【。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1【 采用Ⅱ类设备】;,。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 ? ,4 :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
:
: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
: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50/I—a ? (!。5.:2.5)
【
,
式中
!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Ⅱ)TN》系统
《
,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ZsI《。a≤U0 】 》 (5.2.8)】
:
?
式中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
ZL≤(】50/U0)Z【。s, ! ,(5.2.》10)
》
?
式中?
,
》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B/《RE≤50/(U0!-50) 】 ? (5.2.】11:)
?
:
式中
!
【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
(Ⅲ—)T:T系统?
: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a≤5》0V 《。。 ? (—5.:2.15)
【
式中—
,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
:5,.2.16 —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 》 ,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Ⅳ)I《T系统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RAI《d≤50V — : : 《 (5.《2.19)
—
《
式中
—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
,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ZcIe≤(√】。3/2)《U0 ! ?。(5.2.24-1!)
】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dIe≤(1/【2):U,0 《 》 ,。 (5.2.24-!2)
》
式中
【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