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
,
,
(Ⅰ)一】般规定
!
,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 1】 采用Ⅱ类—设备:;,
,
】 《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
:
》 4 】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 , 5 】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
,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 【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
【 】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
: 】 : ?。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 ?。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
《。
】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
】 《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50/Ia 】 《 (5.2!.,5):
?
式中
!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
》 ?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
?(Ⅱ)?。TN系统《
《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sI:a≤U0 》 — (5.—。2.8)
【
?式中
【
!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
《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
—
: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ZL!≤(5?0/U0)Zs ! ? (—5.2.10)
】
》式,中
》
— —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B/RE≤50/(!U0-50》) — , , (5.2.】11)
】
式中
! — 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
【 :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
: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
,
,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Ⅲ)TT系统
!
:
?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a≤50《V : : (5!。.2.?1,5)
》
式中
】
】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
: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
(Ⅳ!)IT?系统
?
》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RAI】d≤50《V : 【 (5《.2.19)
】
?
式中
! ? , 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
【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
:
:
?
5《.,2.:24 IT系统的配! 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Z》cIe≤(√3【/2)U0》 】 (5.》2.24-1)
!。
】 ?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
:
:ZdIe≤(1/】2)U?0 ! (?5.2.24-2】)
【式中
—
【 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
》 ? ,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