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应】急照明系统试验【和之后再充电期间建!筑,物的防?护
—
6.1】 通用要求
!
【 在持续试—验和之后《电池再充电造—成的电池仅部分充】。电的情况下》AT:。S的设计应使主【电源失效对应急【照明应用《的有效?性影响降至最—低
:
:
《 如果知—道在试验期间建筑物!不会被使用应执【行,6.2或6.3中】任意一个程序
!
:
? 如果知道—在持续试验期间【建筑物可《能会被使用应—只执行6.》3的程序《
:
:
6.2 】 计:。时期间的精度和防】护
—
,
,
6.【2.1 《 通用?要求
【
【 ATS计—时,器的:精度和功《能应符合6.2【.2和6.2.【3要求
—
【。6.2.2 【计时器精度
】
【 : 应?对测:量实际?时,间的ATS计—时器进行试》验以:保证每周《误,差在±7《5s内?
:
?
】 合格性由》连续两次成功的【试验检验
!
6.【2.3 《 计:时功能的《保护
【
《 《 a) 在电源失!效或中断的7d内应!保留计时功能除非】
】 》 b:), A?TS自?动恢复交互灯—具的:单独计时
】
】 c) —ATS的设计提【供了试验交互灯【具的自动恢》复或:提供试验《功能的自动初—始化
】 : ? 操作说明书】应,说明在电源失效的延!。长期后ATS应可重!置电源失《效延长期《应由制造商在操【作说明书中说—明并且应大于7【d
】 , 合【格性由模拟电源【失效进行《检验在0.9倍额定!电源电压下充电24!h后电?。源关闭对于配备的】装备应急系统应【设置在休止》或抑制模式在—模拟电源失效的7】d的末?。期电源应恢复—并且计时器不能【中断:
:
6.】3 对试验—和充电期间可—能使用的场》所的要求
!
— 6.3.》1 : ,通用要求
!
!对于持续试验和之】后电池再充电—。。期间要使《。。。用的场?所内的设《施系统?应符合下述两个预】防性测量《中的一个
—
?
》 , a) — 自容式灯具系统用!6.3.2;或【
【 》 b?) 中央供电系统!用,6.3.3》
,
】 6.3.2 【 自容?式灯具试验
【
,
,
】 6.3.2.】1 通用要求
!
》 【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根据6.3!.2.2、6—.3.2.3—或6.3.2.4】中的一个要求进【行试验以保》证电源失效时提【供,安全水平的应急照】明
》
,
《 》6.:3.:2.:2 ?交互灯?具,的试验
】
! ATS应】设,计成:。一个灯具检测和【完全:再充电后再开—始下一个灯》具的试验ATS提】供者应为《每个ATS系统提供!安装说?明
】 !。。 注1在某—些国家接受》自容式灯《具的随?机试验?
:
:
— 】注,2包括计时和检测】操作在内的所有其】他试验要求应—自动执行《
》
《 】 合格性通过确认在!相,同试验周《期内试?验程序没有影响交】互灯具来检验
!
:
, —。 , ,6,.3.2.3 【 试:验,功,能的手动初始—化
【 【 《 如果有一》个可见的故》障标示(如7.2的!描述)或标》示,之前12个月—内额定?放电试验未被执行】的之前试验的记录】应接受?试验的手动初始化】
《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 6.3】.2.4 》 ,试验:功能的自动初始【化
:。
《
【 《 自动初》始化试验应根据【第5章进《行试验但是每年【的试验应在投入使】用后4周~52【周内进?行
?
》 《 注】操作说明应注意【相邻灯?具同时试验的可能性!应重:视这种可能性应【特别注意包括—在操作?说明书中的标识【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6,.3.3 》 中:央供电系统试验
】
?
】 , 6.?3,.3.1 通【。用要求
《
》 ! 中央供电【。的ATS系》统应能?。按照6.3.3.】2,和,6,.3.3.3之一进!行试验以保证电源失!效时维持安》全水平的一些应【急照明
【。
— , , 6.3.3.2! 双重电池
!
【 , , 《 , 如果ATS—配有双重并联电【池电池?应分:成,两部:分进行?。ATS?。试验每部分都—能在另?。一个充电《时提供照明
【
【 !注1在?电池:在维修或更换时此】系统也能保证灯具】正,常工作?
:
》 》 合格性!由双重电《池交替操作进—行检:验允许两次》试验期间电池再充】。电2:4h
《
,
【 注!。2连接到充满电【的电池的灯具—的位置应《能保证?如果试验周期内【出现电源《失效:逃,生路线上的任—何区:域都:不会全部黑暗
【
】 6.3.!3.3 试—验功能?的手动初《始化
?。
【 — ? 如果有一个可见】的故障标《示,(如7.《2的描述)或标【示之前?12个月内额定放】电试验未被执行的之!前试验的记》录应接受试验的手动!。初始化?
《
,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
《 : : 6.《3.3.4》 有限持续试【验
! ? 完成!。有限持续试验要【用三分之二额—定持:续时间额《定试验持《续时间在GB 7】。00:0.:2中规定中央应【急供电系统应自动检!测以:保证电池放电—电压不会低于—三分:之二额定持续时【间放电的《要求值
》
《 6.3.4! 自动试验—记录设备
【
:
《 ,。 当》带记录装置的ATS!用于监视应》急照明设施的状【态时ATS应根【据4标示试验结果并!标示故障灯具或线路!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