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应急照明《系统试验和之—后再充电期间建筑物!的防:护
】
:
6.1 》 通用要求
—
:
,
,
— 在持续试验和之后!。电池:。再充:电,造成的电池仅部分充!电的情况下A—。。。TS的设计应使【主电源失效对应急照!明应:用的:有效性影响降至最低!。
,
?
—如果知?道,在试验期间建—筑物不会被使用【应执行6.》。。2或6.3中任意一!个,程序
》
【如果知道在持续试】验,期间建筑《物可能会《被使用应只》执行6.3》的程序
】
6.2— 计时期间的精】度,和防护
【
?
《 6.2.1— , 通:用要求
》
! ATS—计时器的精度—。和功能应符合6【.2.2和》6.2?.3要求
】
? 6.》2.2 《 ,计,时器精度
!
《 》应对:测,量实际时间》的ATS计》时器进行试验以保】证每周误差在—±75?s内:
《
《 《 合格性》由连续两次成功【的试:验,检验
?
【 6.《。2.3 》计时功能的保护
!
—。 —。a) 在》电源:。失效或?中断的7《d内应保留计时【功能:除非:
】 , 《 b) A—TS自动恢复交【互灯具的单独计【时
?
:
? — c:。) ATS的【设,。计提供?了,试验交互《灯具的自动恢—复或提供试验功能的!自动初始化
!
》 操—。作说明书应说明在电!源失效的《延长:期后AT《S应可?重置电源失效延长】。期应由制造商在【操作:说明:书中说明并且应大于!7,d
—
【 合格性由模拟电!源失效进行检验【在0.9倍额—定电:源电压下充》。电24h后电源【关闭对于配》备的装?备应急系《统,应设置在休止—或抑:制模式在模拟电源失!。效的:7d的?末期:电源应恢《复并且计《时器不能中断
【
:
》6.3 对试验】和充电期间可能使用!的场所的《要求
》
》 6.3.】1 通《用,要求
! 【对于持?续试验和《之后电池再充电期间!要使:用的场所内的—。设施系统应符—合下:述两个?预,防性测量中的一【个
?
— —a,) 自容式—灯具系统用6.3.!2;或
! — b) —中央:供电系统用6.3.!3
【 : 6.3.2【 :。自容式灯具》试验:
【 6】.3.?2,.1 通用要求
!
】 》 ,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根据6.—3.:2.2、6.3.】2,.3或?6,.3.2.4中【的一个要求》进行试?验以保证电源失效】时提供安《全水平的应急照明】
】 》 6.3《.2:.2 《交互灯?具的试验
【
【 《 《ATS应设计成一个!灯,。具检测和完》全再:充电后再《开,始下一个灯具的【试验ATS提供者】应为每个AT—S系统提供》安装说明
!
: 《 注】1,在某些国家接—受自容式灯》具的随机《试验:
! :。 ? 注2包括计!时和检?测操作在内的所有】其他试验要求应自动!执行
《
《 【 《 合格性通》过确:认在:相同试验周期内【试,验程序没有影响交】互灯具来检验
】
:
? 》。 6.3.2.】3 ?试验功能的手动初】始化:。
《
? 【 , : 如:果有一个《可见的故障标示【。(如7.2的—描述)或标示—之前12个月内额定!放电试验未被—执行:的之:前试验?的记录应接受试验】的,手动初始《化
!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 : :6.3.2.4 !。。试验功能的自动初】始化
》。
— 》 , : 自动初始化试【验应根据第》5章进行试验但【是每年的《试,验应在投入使用后4!周~52周内—进,行
:
— ! :注操作?说明应?注意相邻灯具同时】试验的?可能性?应重视这种可能性应!特别注意《。包括在?操,作说明书中》的标识
】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6.3.【3 : 中央供电系—统试:验
! : : 6.3.—3.1? 通用要》求
—
【 —中央供电的AT【。S系统应能》按照:6.3.3.2【和6.3.3—.3之一进行试【验以保证电源失效时!维,持安全水平的—一些应急照明—
,
,
! 6.》3.3.2 双重!电池
! 【 如》果,ATS配有双重【并联电池《。。电池应分成两部【分进:行,。A,TS试验每部分都能!在另一个充电时提】供照明?
【 《 — ,。注1在电池》在维修或更换时此系!统也能保证灯具正常!工,作
】 》 》 合格性由双重电池!交,替操作进行检验允】许两次?试验期间电池—再充电24h
【
《
】 , 注》2连接到充满电的】电池的?灯具的位置应能保证!如果试验周》期内出现电》源失效逃《生路线上《的任何区域都—不会全部黑暗
】
,
】 ?6.3?.3.3 试【验功:能的手动《初始化
! ? 【 如果有》。一个可见的故障标示!(如7.2的描述】)或标示《。之前12个》月内额定《放电试验未被执行】的之前试《验的记录《应接受试验》的手动初始化
!
:
, 》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
? 6【.3.3.4— 有限持续试【。。验,
【 ,。 》 》完成有限持续试验】要用三分《之二额定持》续时间额《定试验持续时间在G!。B 700》0.:2中规定《中央应急供电—系统应自动检测以保!。证,电,。池放电?电压不会低》于三分?之二额?。定持续时间》放电的要求值
!
《 6.3.【4 自《动试验记录设备【
?
】 : 当带记录装—置的A?TS用于监视应急】照明设施的状态【时ATS应》根据4标示试—验结果并标示故【障灯具或线》路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