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测!设备:试验:结果:的标示和记录
!
《
7.1 】通用要求
】
】A,TS应?。标示所有试验结果】A,TS试验结》果,。指示器应保证试验失!效标:示,不会被下一个合【格的功能试验删【除当电源存在时试】验失效结果应在试】验失效后《至少标示一周或者A!TS在重新充电后自!动重复故障》试验
《。
《 : 合格性》由记录进行检验
!
【 注即使在持续【试验期?间注:明灯的失效仍—被认为?是功能失效
—
《
7.2 】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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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AT—S应标示电》源是正常运行—还是已发生故—障所有试验结果应】标,示出来?如果使?用指示灯则应符【合GB/T 402!5要求
》
?
《 注1闪光指示器】和字符显示器—也,可用作试验》指示器
】
? 注2如果符合】GB 7000【.2规定的要求【试验:指示器与GB 70!00.2要》求的指?示器可以是同一个】装置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
—7.:3 记录
!
《 带内装式自!动试验装置》的自容式灯具(见】3,.2)应包》含一个试《验结果的可视标示此!装置可为简》单的照明指示器【
【 : 只能在故障纠正后!。故障指示《器,才能重置到》非故障?状态
! 对《于中央系统(—见3.3和3.4】)试:验结果应电子存【储,并带有可《视或可?视听的失效警—告应能获得可视和】可打:印,的试验历史记录
!
,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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