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5:  试验持续时间和!间隔 【 ? 5.1》  功能试验— — :    功能试【验至:少应每月进行一次】试验持续时间应足】够检查灯《的照明而《且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大于额定持续时间】的10%对》密封的镍-镉电池】和其他短《期重复?充电会降低》容量的?电池总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超过额定》持续时间的1—0%额定持续时间在!GB 70》00.2中》定义 《 ,。     注1!应注意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   ? ,注2试验给》出的灯?具失效的《最早警告应与灯【具部件的寿命一致当!需要时故障》条件的手《动记录应一个月【进行一次或符—合国家规定应注【意国:家标:准可:能要求的其他—。试验条件 —   —  注?3系统提供者—应证明灯、灯的控制!。装置和自动试—验模式的兼容—性,   】  如果在预设【功能试验之前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在?。电源恢复后4h~2!4,h期间重新安—排试验最后ATS】。部,件的兼容性》应保证其可》靠,运,行对P型、ER型、!和PE?R型ATS(见附】录B:),在功能试验延迟的】情况下遥《控板应给出等待试验!的标示 】  :   ?注4众?所周知荧《光,灯管在非标准的低功!率下运行会对—某些:类型或工艺的荧光灯!管,产生危害 【 5.2 ! 持续试验 】 :    — 对全?。部额定持续》时间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在ATS系统试运】行时进行试》验并且至少应每【。年自:动重复试验一次 】    】 注1试验时应【检查应急工作持续】时间内?应急灯被点》亮或检查实际应用中!。等效的电池放电【率 —     注2【注意可能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   ? 随机?自动:初,。始,化的额定持续试验应!。在试运?行后4周~52【周内进行 】  ? ,  非授《权人员不能更改【试验持续时间— ,  —   如果在预设】的额定持《续,试验:之前2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应在电源恢复后!7d内重新安排【试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