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试验持续时【间和间隔
【
5】.,1 功能试验
!
! 功能试验至少应每!月进行一《。次试验持续时间应足!够检查灯《的照明而且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大,于额定持续时间的1!0%对密封的—镍-镉?电池和其《他短期重复》充,电会降低容》量的电池总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超】过额定持续时间的】10%额定持—续时间在G》B, 7000.—2中定义
【
注】1应:注意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
》 注2试验给—出的:灯,具,失效的最早警告应】与,灯具部件的寿命一】致当需要时故障条】件的:手动记?录应一个月进行一】次,或符合国家规定【应注意国家标准【可能要求的其他试验!。条件
】。 《注3系?统提供者应证明灯】、灯:的控制装置和自【动,试验模式的兼—。容性
《
?
如果在】预设功能试验之前】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在电】。源恢复后《4h~?24h期间》重新安排试验最【后ATS部件的兼容!性应保证其》可靠运行对P型【、ER?型、和P《ER型?。A,TS(见附录—B)在功能》试验延?迟的:情,况下遥控板应给【出等待试验的标示】
,
【 注?4众所周知》荧光灯管在非标准的!低功率下《运行会对某些类【型或工艺的荧—光灯管产《。生危害?
《
5.2 】 持续?试验
【
:
对—全部额定《持,。续时间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在A—TS系统《试运行时进行试验】并且至?少,应每年自动》重复试?验一次
!。 注》1试验时应检—查,应,急工作持续时—间内:应,急灯被点亮或检【查实际应用中—等效:的,电池放电率
】
:
:。 注2注意可能!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
随【机自动初始化的额定!持续试验应在试【运行后4周~52】周内进行
》
:
《 , 非授权人员不】能更改试验持续时】间
?
【 如果在《预设的额定》持续试验之前—2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应在电《。源恢复后7d内重新!安排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