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本变量
5.1 作用
5.1.1 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5.1.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1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1) 永久作用;
2) 可变作用;
3) 偶然作用。
2 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1) 固定作用;
2) 自由作用。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1) 静态作用:
2) 动态作用。
4 按有无界值分类:
1) 有界作用;
2) 无界作用。
5.1.4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5.1.5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5.1.6 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宜采用475年,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其他重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