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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变量 》 【5.1  作用【 — 5.1.—1  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5,.1.?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 ?   ?。  1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    《。  : 1) 永久—作用; —。      】 2) 可》变作用; 【  《。     3) 偶!然作用 【。     2【  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       】1): 固定?作,用;:。  【     》2,) 自由《作用 ? ?  ?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 ?    《  : 1)? 静态作用 】     【  2) 动态作】用 【  :  4  按有无】界值:分类 —   《 ,   1) 有【界作用; 】    》   2) 无界】作用 》 5.1.4】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 ?5.1.5》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5【.1:.6  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宜采用47—5年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其他!重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