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本!变量
》
【5.1 作用【
—
5.1.—1 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5,.1.?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
?
?。 1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
《。 : 1) 永久—作用;
—。
】 2) 可》变作用;
【
《。 3) 偶!然作用
【。
2【 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
】1): 固定?作,用;:。
【 》2,) 自由《作用
?
?
?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
?
《 : 1)? 静态作用
】
【 2) 动态作】用
【 : 4 按有无】界值:分类
—
《 , 1) 有【界作用;
】
》 2) 无界】作用
》
5.1.4】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
?5.1.5》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5【.1:.6 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宜采用47—5年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其他!重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