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58-2010 建标库

5  基本变量

5.1  作用

5.1.1  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5.1.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1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1)永久作用;

      2)可变作用;

      3)偶然作用。

    2  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1)固定作用;

      2)自由作用。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1)静态作用:

      2)动态作用。

    4  按有无界值分类:

      1)有界作用;

      2)无界作用。

5.1.4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5.1.5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5.1.6  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宜采用475年,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其他重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