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本变量?
!
5.1 》 作用
—
5.【1.1 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
: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
5.1.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
【 1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
? 》 1) 永久作【用;
! 2)【 可变作用;
!
】。。 3) 偶然作用
!
:
《 : 2 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 1) 固!定作用;《
》
2】) 自?由作用
【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
】1,) 静态作》用
! 2) 动态!作用
】 4 — 按有无界值分【。类
! 1) 【有界作用;
!
》 , 2)《 无界作用
【
:
5.1.4 】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
5.1.—5,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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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宜采用47!5年: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其!他重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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