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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变量? ! 5.1 》 作用 — 5.【1.1  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 :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 5.1.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    【 1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 ?     》 1) 永久作【用;  !     2)【 可变作用; !      】。。 3) 偶然作用 ! :  《  : 2  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     1) 固!定作用;《 》       2】) 自?由作用 【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       】1,) 静态作》用   !    2) 动态!作用 】    4 — 按有无界值分【。类   !    1) 【有界作用; !    》 ,  2)《 无界作用 【 : 5.1.4 】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 5.1.—5,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 , 5.1.】6,  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宜采用47!5年: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其!他重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