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58-2010 建标库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0.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整体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2)结构构件或连接件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地基丧失承载能力而失效;

      6)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  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或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4.0.2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对不同的设计状况进行分析。对每一种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平、基本变量,并分析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等。港口工程结构宜分为下列设计状况:

    1  持久状况:持续时段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当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结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而与设计使用年限相比,持续时段较短的设计状况,包括施工、维修和短期特殊使用等。

    3  地震状况:结构遭受地震作用时的设计状况。

    4  偶然状况:偶发的使结构产生异常状态的设计状况。包括非正常撞击、火灾、爆炸等。

4.0.3  根据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状况,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主体结构在出现设计的地震状况时不应丧失承载力。

    4  有特殊要求时,也可对偶然状况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进行防护设计。

4.0.4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所选择的极限状态应采用相应的结构可能同时出现作用的最不利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采用作用的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地震组合,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设计目的,分别选用下列作用组合:

      1)标准组合:用于当超越极限状态时将产生永久性不可逆损坏的情况;

      2)频遇组合:用于当短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情况;

      3)准永久组合:用于当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