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港口工程结构形式应根据使用要求、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使用年限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综合分析选定。
3.0.2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的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影响社会和环境等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港口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3.0.3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性港口建筑物:50年;
2 临时性港口建筑物:5年~10年。
3.0.4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合理选择结构体系,正确进行分析和设计。
2 执行质量控制标准。
3 做好耐久性和维护设计。
4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0.5 港口工程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安全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有特殊要求时,在发生设定的偶然事件下,主体结构仍能保持整体稳定。
3.0.6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有条件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直接采用可靠指标的方法。
3.0.7 港口工程结构与其组成部分宜取相同的安全等级,必要时可对其中某些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
3.0.8 港口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他预兆分为有预兆破坏和无预兆破坏两种类型。设计中应避免采用无预兆破坏的结构;当不可避免时,无顶兆破坏的结构应具有更高的可靠度。
3.0.9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分析下列因素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
1 预期的使用要求;
2 预估的环境条件;
3 材料和制品的性能;
4 结构体系的选择;
5 构件形状和结构细部构造,
6 施工质量和控制水平;
7 特殊的保护措施;
8 设计使用年限内要进行的维护。
3.0.10 设计阶段应对勘察、观测、设计、试验、施工、使用与维护等提出相应质量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