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含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高度超过1.5米的且层高≥2.2m的半地下室)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含超出室外地坪1.5米的半地下室部分)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
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4.多层建筑。
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5.高层建筑。
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当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
6.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裙房高度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7.城市道路。
指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支路等级及以上的道路。
8.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
红线分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指建筑基地的边界线,建筑红线指建筑地基墙面的控制线。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线指文物保护单位对周围建设提出要求的控制线。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9.建设用地面积。
征地面积或地块面积扣除城市道路面积、公共用地之外的净用地面积。
10.山墙。
建筑的左右两端墙,其中住宅两端面为住宅侧面,当被遮挡住宅侧面开窗且为该套住房唯一居室采光窗时,视为住宅正面。
11.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