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 建标库
附录2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计算。

2.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外墙北向(南向)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1/3(2/3)的,山墙设置阳台的,建筑间距从凸出物或阳台的外沿计算。外挑超过1.5米的,按外挑最大点开始计算。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3.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定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离界距离和后退城市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1);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3);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