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附 则
9.1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下,需要突破或调整本规定,由市住建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在本规定实施前,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按本规定执行。
9.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瑞政发〔2011〕141号)同时废止。
9.4 若本规定与国家强制性规范相抵触,以国家强制性规范为准。
9.5 本规定采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遇调整的,从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