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 建标库
7 城市绿地

7.1 综合公园建筑用地宜小于7%,绿地面积宜大于70%。带状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宜为10-25%,建筑用地宜小于2%,绿地面积宜大于70%。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70%。

7.2 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公共绿地。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规划河宽小于20米时为10米,大于等于20米时为15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宽度,沿河设置3米以上(含3米)道路不计入绿化带宽度控制。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控制。

7.3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具有地方特色。

7.4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城市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7.5 城市山体公园及景观生态山体的山脚线外3米范围为山体保护控制线,在控制线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山体的挖建活动。

7.6 属于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遗迹等按紫线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