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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管线
《6.1 《 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
】
6.2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地下敷—设;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6.3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
》 》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保护《措施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会【同专业部门确定
!
6【.4 管线综【合,。
(!一)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 : ?。 (二)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 (?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地质?危险地带和》洪,。峰
】 6.5 管线】埋设
— 凡在城【市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在适当》位置应安排》横向过街《统一:管廊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建设综合性的】管沟
《 —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内的专用管线应【当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
】
— 6.6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 , 在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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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
(】2):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给水管、综合信】息导管?(沟)、燃》气管;
【 (3)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
【 (4)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管(沟)、综合【信息导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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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缆线、信息缆线【、燃气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 (6?)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
(7【)弱电(通讯)管】线应当遵循同沟异井!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埋设
【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
6?.7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正常:状态下的信息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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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 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缆】线,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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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避【免增设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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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高压线设】置要求
【 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以—及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新》建,应采用地《下电缆城市市区现有!的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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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架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地理《位置、地形、—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用地条件【结合表?6-:1的规定合理选定】。。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 表【6-1
》
6?.11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区域内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微波通道一般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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