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
6.2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地下敷设;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6.3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保护措施,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会同专业部门确定。
6.4 管线综合
(一)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二)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地质危险地带和洪峰。
6.5 管线埋设
凡在城市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在适当位置应安排横向过街统一管廊,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建设综合性的管沟。
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内的专用管线应当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
6.6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在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
(2)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给水管、综合信息导管(沟)、燃气管;
(3)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
(4)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管(沟)、综合信息导管(沟);
(5)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缆线、信息缆线、燃气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6)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7)弱电(通讯)管线应当遵循同沟异井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埋设。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6.7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信息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6.8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缆线,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避免增设杆塔。
6.9 高压线设置要求
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以及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新建应采用地下电缆。城市市区现有的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6.10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架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地理位置、地形、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用地条件,结合表6-1的规定,合理选定。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表6-1
6.11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区域内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微波通道,一般不得进入市中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