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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高度? 3.4》.1 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高度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 【3.4.2 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屋顶】突出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的:。1,5%特殊需要的【。须经专家论证后【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4.3《 建?筑高度计算: 】 :    《(一:) :当,计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和《生态园区《、航:空、微?波通道?等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    (二)以】上,区域以外地区的建】筑高度 》   《 ,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其面积总和【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时以及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空调冷却—塔等均不计入建筑高!度    】  :   ?2.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 ?      —   3.弧—形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