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建筑高度
3.4.1 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高度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3.4.2 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屋顶突出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的15%,特殊需要的,须经专家论证后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4.3 建筑高度计算:
(一) 当计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和生态园区、航空、微波通道等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二)以上区域以外地区的建筑高度: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其面积总和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时,以及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空调冷却塔等均不计入建筑高度。
2.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
3.弧形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