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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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建筑物退离【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本节规定!
?
3.3】.2 ? ,建筑:退,离,道路红线《
,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4控制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 表—4
【
注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 《 2.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老工业点)改】造建筑后《退受:场地限制确有困难】的按道路《宽度降?。。一档
》 , : (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间距但不得小于6米!并宜设隔音板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5—控制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 》 表5
!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
》 :。(,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
? (【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
】。 (六)—围墙、大门》后退
【 》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 3.3《.3 ? 已建铁路两—侧建设应《按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进行退让规划铁】路按规划路轨中【心线两?侧,边轨向?外各30米为规划控!。制廊道轨道交通控制!廊道应?依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详细性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控制
!
3.3—。.4 已》建高:速公路两侧建设应】按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特殊情?况下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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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6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沿路建筑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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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6控制外!。还须同时符》合第二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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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7):进行控制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 》 表—6
?
注1.》建筑本身及相邻【。。建筑均?为非:住,宅建筑时其退—界距离应结》合,消防间?距确定且《不小于?。3米当北侧为非【住,宅用:地且无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按最小间距!执行
— ?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 3.L—高层居住《建筑面宽《
? 4.中心城区!、规划区指旧城区以!外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内区域
建—。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表7
!。
: 建筑—类别
—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南向!
《 绿《地在建?筑的北向《
!。
: 低、多层】
3
!
《 3
—
:
?
高层
!
: 6
— ? 不:小于10米》
? ,
:
:
3?.3.6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
3—.3.7 》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地(绿化—带):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在城市道路红线2】4米:以上的交叉口没渠化!设计的;《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都应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3.3】.8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建筑联体建造时地!上建筑物可不按【第3.?3.5条要求、【地下建筑物可—。不按第3.3.【7条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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