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筑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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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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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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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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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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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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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
(】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
【
: 》 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
: 《 ?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四)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
】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六)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
!
第十三》条 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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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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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
《
: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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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5,米
?
! 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0米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⑩)的间距》
,。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
:。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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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南】侧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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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
】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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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建,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建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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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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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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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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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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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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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邻《原有建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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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