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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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
第十?二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 》。 3.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
:
(!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
】
: 】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
!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 ?(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
《 (四?)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六)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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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
!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
》
》 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5米
》
》 ? 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0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⑩)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
: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南侧》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
?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
—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
第十七》条 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建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建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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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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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邻原《有建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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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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