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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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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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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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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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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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
《
】 3.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
— (《。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
》
! 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
—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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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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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 (六)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
】
第十三条】 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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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
— — 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5米》
! , :。 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0《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⑩?)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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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南侧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
:
?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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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建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建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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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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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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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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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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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邻【原有建?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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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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