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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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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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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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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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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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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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
】 3:.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 (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
【
》 , 》 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 》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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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四)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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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六?)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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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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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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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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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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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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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
】 — 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5米:
! , 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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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⑩)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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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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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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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南侧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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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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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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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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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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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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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建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建—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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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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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邻原》有建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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