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筑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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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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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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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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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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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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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
,
】 , , ?3.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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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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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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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 ? (: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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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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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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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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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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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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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
?
—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
】 : —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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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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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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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⑩)《的间距
》
《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
《。。
:。第十五条 》 居住建筑与南侧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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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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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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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建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建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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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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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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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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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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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邻原有建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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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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