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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 建筑间《距 《 ?第十一条 》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   》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 第十二《条 :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    【  :   3.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    《。。(,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 【 ,    《。   ?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 《。  —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四【),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 ?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    (》。六)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 【 第十三条》。  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 : ,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 ?      !   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5米】 , 《     》。   ? 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0》米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⑩)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南侧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 ,。 ,  :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 》   》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 第十七—条  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建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建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 第十《八条 ?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 (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 (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邻原有》建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 (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