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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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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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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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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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①、②、③)!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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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45°!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倍 】。
— 《 3.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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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④)的间距—
】。 —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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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⑤)的—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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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四)《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⑥)的?间距未开窗》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开窗的一—般不小于9米
【
《
,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 (六)【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到—(五)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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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45:°)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其余情况按照—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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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⑦)的间距【
— ,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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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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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分别按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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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重?叠部分大于16【米,)时的间距》(见附录三图—示⑧)?
! 》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45°)】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5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5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5《米
:。。
《
: 东】西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45°以上【)布置时15层及】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16层至2!4层(含24层)建!筑间距不《小于40米》;24?层以上建筑间距不小!于50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⑨)—的间距不《小于20米》但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条式、》中高层条式、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见【附,录三图示⑩)—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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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
》(,五):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开:设起居室窗户—时应综合《考虑视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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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南侧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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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消防、通风—、景观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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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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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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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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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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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或其【它因基地条件限制】在满足日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如相邻建筑—间,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米》时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可据高差情况【和建筑方《位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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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节,其它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日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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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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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四)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五)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 (六)如新建建筑!界外相邻原》。有建:。筑日照标准不满足本!条第(一)》到(四)款的要求增!加新:建建筑?后不得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七—),因基地条件》限制需降低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日照标!准时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满足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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