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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 《 第十九条【 ,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 ?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外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 ,第二十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 ,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 ? , ,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 【  :  :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或贴》。地界:建,。。。设  】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一)建筑后退!红线宽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后退红线宽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后退红线宽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等—确定  !       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  《   (二)地上建!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建造《 》  :  : (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小于!3米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 《。 , 第二?十二条 《 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 【    (》一)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 【 ,    《 (二?)地上建筑附属【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的】建,(构)筑物》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 《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   ! , (一)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 :    【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 《 ? :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22【0k:v、330kv【电,力,线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 !     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