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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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外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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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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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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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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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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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或贴地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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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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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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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后退红?线宽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后—。。退红线宽《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后退红【线宽: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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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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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 (二《)地上建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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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小于3》米,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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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
【 : (一)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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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上建筑?附属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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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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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的建(构—)筑物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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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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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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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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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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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
】 ?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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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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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2—20kv《、330kv—。电力线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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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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