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
】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外!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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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
《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
?
?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或贴地?界建设
》
【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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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一)建》。筑后退红线宽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后退红线《宽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后退红线宽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等确定
!
】 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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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建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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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小于3米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
【
(一)!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
!
?
(二)!地上建筑《。附属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
》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的:。建(构)筑物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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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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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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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
!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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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22—0kv、33—0kv电《力线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
! 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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