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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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外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
第二十—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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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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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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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或贴地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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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一)建筑】后退红线《宽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后退红线宽》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后退红线【宽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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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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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
,
(】二)地上建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建造
》
— (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小于3米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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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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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
】 ? (二)地上建筑附!属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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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的建《(,构)筑物《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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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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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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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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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
【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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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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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2?20kv、330k!v电力线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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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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