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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 】 第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    —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外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 , —    【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 ? ? ,  :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或贴地界建设【 ,  —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一)建筑《后退红线《宽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后—退红线宽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后退红线宽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等确定 《 》        】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  《 ,。  (二)地—上建: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建】造 【    (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小于!3米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 ! 第二十二条 ! 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 !     (一【)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 】   —  (二《)地上建筑附—属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 :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的建(构)】筑物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 ,   》 ,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 :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 !。     (一【。)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 — 《。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 】 ?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220kv】、3:。3,0,kv:电力线?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    ! 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