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条 ? 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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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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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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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扩建手续但【若经专业《部门核实属危房【建筑:的在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翻,建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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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 2.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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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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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满!足消防?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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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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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区》。建设:用地、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中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混?合类型用地和其【它性质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依据其!它城乡规划》。或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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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净用地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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