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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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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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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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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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扩!。。建手:续但若经《专业部门核实属【危房建筑的在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翻《建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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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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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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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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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应满足消防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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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一的规定【
】 对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区?建设:用地、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中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混合《类型用?地和其它性质—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依据其》。它城乡规划或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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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净用地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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