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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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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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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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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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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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扩建手续》但若经?专业部门核实属危房!建筑的?在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翻?建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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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 2.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
【 ? 3.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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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满足消防等要求 】
—第九条?。 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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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区】建设用地、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中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混合类】型用地和《其它性质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依据其—它城乡规划或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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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净,。。用,地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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