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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四条 ! 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 【 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六《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 第》七条  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 第八条 【 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扩建:手续但若经》专业部门核实属危房!建筑的在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翻建或维修 !     !1.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 , ,   2.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  】     3.【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   4.应满足消!防等要求 》 ? 第九条 【 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一的规定《    ! ,对,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区建设》用地、?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中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混合类型用》地,。和其它性质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依据其它城】乡规划或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十》条 : 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净用地!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