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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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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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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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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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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扩建《手续但若《经专业部门核—实属:危房建?筑的在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翻建》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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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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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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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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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满?足,消防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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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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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区建设用地、【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中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混合类】。型用地和其它性质】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依据其—它城乡规划》或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净用《地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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