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宿舍
3.1 一般规定
3.1.1 宿舍项目应具备居住、盥洗、如厕、晾晒、储藏、管理等基本功能空间。
3.1.2 宿舍附近应设置集散场地,集散场地应按0.2m2/人设置。
3.1.3 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周围居室产生干扰。
3.1.4 宿舍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居室,且无障碍居室应与无障碍出入口以无障碍通行流线连接,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套居室以下的宿舍项目,至少应设置1套无障碍居室;
2 大于100套居室的宿舍项目,每100套居室至少应设置1套无障碍居室。
3.1.5 特大型宿舍项目的客梯、生活给水泵、排水泵应按不低于—级负荷供电。
3.1.6 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宿舍,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