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接地系统
7.2.1 TN接地系统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或保护接地导体(PE)对地应有效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N-C-S接地系统的PEN从某点分为中性导体(N)和PE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N不应再接地;
2 TN-S接地系统的N与PE应分别设置。
7.2.2 TT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7.2.3 IT接地系统电源侧所有带电部分应与地隔离或某一点通过高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直接接地。
7.2.4 下列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7.2.5 除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外,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
7.2.6 除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外,智能化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智能化系统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2 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内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3 智能化系统单独设置的接地线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材。
7.2.7 除另有要求外,接地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7.2.8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总接地端子连接接地极或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不应少于2根且分别连接在接地极或接地网的不同点上;
3 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4 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接导体。
7.2.9 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
2 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除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允许外,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7.2.10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2;
2 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7.2.11 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不应超过允许值。
7.2.12 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