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4.6  低压电击防护

4.6.1  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  自动切断电源;

    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  电气分隔;

    4  特低电压。

4.6.2  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N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2  TT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2s;当TT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4.6.3  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4.6.4  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

    2  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3  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

4.6.5  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

    2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

4.6.6  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连接方式;

    3  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

    4  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7  游泳池、戏水池及供人员游泳、戏水或其他类似活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设备;

    3  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线盒;

    4  0区、1区和2区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8  允许人员进入的喷泉水池和积水处,应按游泳池的0区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喷泉场所,其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和1区的电击防护措施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1)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且供电电源装置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3)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电气分隔措施,且供电电源装置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止人员可触及的措施。

    3  应采取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措施。

4.6.9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1内应只能安装桑拿浴加热器及其附件;

    2  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3  除桑拿浴加热器外,场所内配电回路均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6.10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  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