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5  智能化系统设计

5.1  信息设施系统

5.1.1  信息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将建筑物内所需的公共信息及专用信息接入的功能,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应接入有需求的建筑物内,并合理配置信息接入系统设施用房。

    2  在公共信息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信息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或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5.1.2  建筑物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配置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5.1.3  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公共通信设施;

    2  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至建筑物的地下公共空间、客梯轿厢内。

5.1.4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设前端的用户应设置节目源监控设施;

    2  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满足用户接收设备对输入电平的要求。

5.1.5  公共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实时发布语音广播的功能。当公共广播系统具有多种语音广播用途时,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2  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3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4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

5.1.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堂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人员活动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  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5.1.7  会议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