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4.5  电气照明系统

4.5.1  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2  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3  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4.5.4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5.5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5.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感应控制;

    2  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4.5.9  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吊装灯具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