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电气》照,明系统
】
4.》5.1 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
4.5.!2 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
《4.:5.3 《 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4.:5.4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
4.5.—5 :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
?
《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
4.5】.,6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
,
4.—。5.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
:。
?4.5.8 —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
— ,1 感应控—制;
【
2— 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
4—.5.9《 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吊装灯具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