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供配电设计
—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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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
4.?1.2 《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
:4.1.3 【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
】
4?。.,1.4 《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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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 2 《。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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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
》2 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