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4-2022 建标库

3.2  电气装置用房

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2  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  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  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6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2.2  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  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3.2.3  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  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

    3  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3.2.4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3.2.5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