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 供配?电设计
!。
:。
:4.1 一般规定!
?
4.1.!1 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4《.1.2《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
,4.:1.3 《 ,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
》
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
:
《 , 2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
,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 2 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
? :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