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供配电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1.2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1.3 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
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 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