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贡市知名商标”名称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必须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全称;
(三)加强管理和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四)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自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自贡市知名商标”称号,予以公告,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自贡市知名商标”: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自贡市知名商标的;
(二)商品质量下降,已不具备认定条件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未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全称的;
(五)知名商标持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自贡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