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七条 凡涉及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负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七条 凡涉及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负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